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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30日 知识产权侵害赔偿的归责原则与易趣网被告案 侵权行为在我国《民法通则》中的规定为适用二元归责原则体系,即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适用无过错原则。 但目前在知识产权侵害赔偿的归责原则,我国法律尚未有明确规定,学术界主要有以下观点: 一、“一元归责原则”,把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作为一般侵权行为考量,主张使用过错责任原则。 二、多数学者主张使用“二元归责原则”:1、以无过错原则为补充原则;2、主张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基础上补充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在认定过错上,采取证据推定的方法,由侵权人承担举证责任。不能举证或举证不能成立的,始承担赔偿责任)。 下面概述之。 过错责任原则以有无过错或过错大小作为确认是否承担责任或承担何种责任的依据,并在一般侵权行为中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对权利人而言,此原则多有不便,因为从知识产权的权利性质而言,是无形财产权,权利人难以控制他人利用其权力,更无从举证了。易趣案中,受理法院对于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方全部移除所有相关信息”的请求的考量即适用了此原则,个人认为是非常不妥的。 无过错责任原则则不考虑行为人的过错与否,在法律明文规定应承担责任的情况下,仅根据侵害事实本身既可确认责任。此原则在学术界的普遍观点是过于偏激。在此案中如果适用此原则,权利人的权利表面上当然可以受到保障,但对于诸如易趣网的电子商务平台而言则是天大的灾难,成千上万的售假者的过错都归于平台一方身上了,易趣网会从此在地球上消失......至于此原则原本的用意在于处理社会性大生产中的重大侵害行为就不多叙述了。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一旦损害发生,法律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并要求其提出无过错抗辩,若无反驳事实,或反驳事由不成立,即确认行为人有过错并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这里具体又可细分为一般过错推定和特殊过错推定。根据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性质,应适用特殊过错推定原则,即法律规定在侵犯知识产权案中,行为人必须证明有法定抗辩事由的存在,以表明自己的无过错,才能对侵害不承担责任。在易趣案中,受理法院在考量原告的大部分请求时,是采用了此原则的,因为法院考虑到了此案的社会效应。在易趣、淘宝等的电子交易平台,骗子、售假者比比皆是,上当受骗的消费者更多如牛毛;如果法院判易趣败诉,全国的受害者都可以循此途径向易趣索偿,易趣可以卷铺盖离开中国了。 10月22日 在无奈中潜行 偶尔从郑成思先生的一个讲座中听到的:“中国现在的经济发展水平,只相当于上个世纪日本的60、70年代,美国40年代的水平,指的是综合国力......那个时候......东洋货别说在日本,在世界各国都没有人买,日本货就是冒牌货的别名......”
我关心中国假货泛滥的现象多时,为权利人惋惜,为国民叹息,还亲自做过调查,面对“琳琅满目”、“假可乱真”的假冒商品,还真几乎让我对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事业产生了绝望的感觉。但我从没把中国的状况与现在的专利大国作比较,因为现存的资料太少,经历过日本60、70年代的中国学者毕竟很少,经历过的,哪怕是郑老,也只是在讲座中稍微提及。不过,他的几句话,总算使我看到了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明天。
小日本走过来了,虽然当时大家对知识产权重视不够,小日本没有像我们那样,被各国领导人、国际机构、大企业在任何能见到我国领导人的场合想方设法逮着胡总,敬告、警告、通告、宣告......“由于你们保护知识产权力度不够,明天我们就‘不跟你们玩了’”;但经济水平发展到一定地步,也总能赶上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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